部分香港人在【反對】的「送中條例」是甚麼?

講白了就是:
現在香港人,在中國大陸、台灣、澳門犯罪,只要逃回香港,不但不必遣送陸、台、澳 受審,連在香港都不能審判(因為在當地沒犯罪)

有趣的是:
香港人在馬來西亞、新加坡等英國前殖民地區或英國本土犯罪,卻要遣送去當地受審。

這本來就是很詭異的司法狀態,香港有回歸嗎?還是香港人喜歡當【英屬】殖民地?

蘇貞昌和一群綠色白癡人,也跟著香港人「反送中」...還講了一堆:「台灣不能成為【明日】香港」

韓國瑜只講了,「不瞭解香港反送中」的問題。就被ㄧ些不三不四的綠色律師,罵得狗血噴頭!

蘇貞昌和這些台獨綠色白癡人,在睜眼說瞎話。

台灣早就有「送中條例」,全名叫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2009年簽訂至今已十年,綠營的立委,有本事就把這條法律作廢。

PS:
去年,一位香港男士到台灣島殺人了,逃回香港,所以無罪,台灣司法只能呼口號。港府為補救這個漏洞,才增訂可以共同打擊犯罪的地區。

台灣島的送報生被喝醉酒的英國人撞死,英國人判刑四年,他跑回英國,台灣司法也莫可奈何,這叫做---->台灣有【尊嚴】?

台獨的綠色腦癡,到底在【爽】甚麼?愛被 [老外] 捅著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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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from people reporting this message

這則訊息有非常多對於現有的法律與跨國協作理解有嚴重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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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HazelGaGa
針對原文回應:
「台灣早就有「送中條例」,全名叫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針對的是就嫌疑犯情資偵查、證據調查的資源請求與罪證確鑿犯罪的引渡「請求」和後續的移交工作的規範,這部分僅針對「犯罪及司法互助」的共打協議,並將「己方人民(台灣人)不遣送」的原則納入。因此不能說兩者等同。

針對原文回應:
「現在香港人,在中國大陸、台灣、澳門犯罪,只要逃回香港,不但不必遣送陸、台、澳 受審,連在香港都不能審判(因為在當地沒犯罪)

有趣的是:
香港人在馬來西亞、新加坡等英國前殖民地區或英國本土犯罪,卻要遣送去當地受審。

這本來就是很詭異的司法狀態,香港有回歸嗎?還是香港人喜歡當【英屬】殖民地?」

他國人士在異地犯罪本來就會面臨當地法庭無證據可以審理的窘境,這就是為何小至地區、大至國際之間都有共同打擊犯罪的組織,但大家的共識都是雙邊刑警組織共同從蒐證互助開始,再逐步進到提告、引渡要求與審判等程序。香港去年跟包括馬來西亞、新加坡等18 個國家簽訂的引渡條款,是建立在雙方共同偵查、犯罪人所在地法庭有基本判決認為情勢重大,才會同意移交。

而送中的「逃犯條例」是針對無論是否為本籍人士(任何國家的人都包含在內),只要被認定有嫌疑,由中國當局要求引渡,香港當地刑警無調查權提供給香港法官更多符合當地法律規範的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只能依據中國提供的資料審理,決定遣送,在當前中國政治勢力深入特首的情況下,法官形同走完行政程序的橡皮圖章。

References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611/1464470.htm
https://www.storm.mg/article/1372716

為什麼香港法官、教授、記者都上街「反送中」?一篇看懂《逃犯條例》爭議-風傳媒

香港政府大力推動修訂《逃犯條例》引發廣泛爭議,成千上萬的人參與遊行,但無法爭取政府任何讓步,遊行最終演變成一場涉及幾百人的警民衝突,多人被捕。 香港內部以及多個歐美政府憂慮條例一旦通過,身在香港的任何人,均面臨被移交到人權及司法制度不完善的中國大陸的風險。港府強調移交安排有法庭把關,並稱不會移交涉及死刑以及政治相關罪行的嫌疑犯,但這些解釋無法消除香港各界對條例修訂的疑慮。 到底香港各界為何反應

https://www.storm.mg/article/1372716
Lin mark this message contains misinformation
originally written by Lin
草案旨在修改兩條條例。第一條條例是《逃犯條例》(第503章),第二個建議修改的條例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其中第一條條例通過,將使香港可就刑事事宜把其他司法管轄區所要求的疑犯移交到該等地方。草案建議移除《逃犯條例》中的地理限制,使香港可以利用「一次性」或「專案」或「特設」的協議把嫌疑人移交到中國的其他部份,即澳門、台灣及中國,以及到其他與香港沒有相互移交嫌疑人安排的地區。對修法的最大憂慮是中國的法治制度,比如中國方面至今都沒有「無罪假設」。

References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9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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