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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業是國家特許行業,當年國家的建設、發展都仰賴煤礦,煤礦工人對國家的貢獻甚至是可以因此不需當兵的,對於礦工的居住問題當然可以拿來和眷村相比。

- 依礦業法規定,礦業用地上的建物屬礦廠設備,無需申請建照,因此賴清德老家在地目仍是礦業用地下,即便2003年是在荒廢老屋上重建也是合法。此外,也因新北市(舊稱台北縣)政府未處理變更地目的歷史因素下,造成原礦業用地上的礦工後代無法將房屋申請為一般住宅。而當年國家是拆舊眷村違建、蓋新眷村給軍眷後代,礦工後代只是要求改正當初的行政疏失,又不是要求政府蓋房子給他們住,根本連照顧都談不上,兩者相差十萬八千里。(資料:地球公民基金會 2016/9/22、礦業法、台灣事實查核中心2023/12/28)

- 地目變更是新北市政府職權,不是中央職權。新北市(舊稱台北縣)一直都是國民黨籍的縣市長,只有兩任是民進黨籍縣長。歷年來唯一曾經辦理過工寮合法化業務的就是民進黨籍前台北縣長蘇貞昌推行的「合法房屋專案」。國民黨執政這麼多年根本沒有關心處理過礦工居住權問題。(資料:中央社 2023/12/20)

- 賴清德當時是台南市立法委員,萬里的問題應該找當時台北縣的區域議員或立委協助處理,否則選區域議員、立委的意義在哪裡?難道因為賴清德老家是工寮又加上他是立委,萬里工寮就變成他的業務?當年台北縣的立委或議員都在幹嘛?如果因為賴清德當行政院院長就應該要處理新北市的事情,請問還要劃分新北市幹嘛?要新北市長做什麼?那還設什麼地方政府?何必有地方自治?乾脆全台灣都直接中央集權好了。(資料:地方自治法)

References

地球公民基金會 2016/9/22
https://www.cet-taiwan.org/node/2883

礦業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01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2023/12/28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050

中央社 2023/12/20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12200381.aspx

地方自治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礦業開發白皮書---礦業法為何非修不可 | 地球公民基金會

你知道嗎?截至2015年底,全台陸地礦區有246個,這些礦區總面積高達48,953公頃,相當於1.8個台北市。你知道嗎?其中195個是現役礦場(實際探、採礦及其附屬場所),但確切數量、位置不明。官方沒有任何現有礦業用地範圍、面積或其他統計的公開資料。你知道嗎?現役礦場中,僅28個(14%)曾進行過環境影響評估,僅3個(都環評過)曾由區委會進行土地開發許可審查。

https://www.cet-taiwan.org/node/2883

礦業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為合理利用國家礦產,並兼顧經濟、環境及文化永續發展,保障人民權利,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中華民國領域、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內之礦,均為國有,非依本法取得礦業權,不得探礦及採礦。 本法所稱之礦,為下列各礦:一、金礦。二、銀礦。三、銅礦。四、鐵礦。五、錫礦。六、鉛礦。七、銻礦。八、鎳礦。九、鈷礦。十、鋅礦。十一、鋁礦。十二、汞礦。十三、鉍礦。十四、鉬礦。十五、鉑礦。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01

【藍白圍攻賴老宅】專家指「航照解讀錯誤」賴宅荒廢20年原址新建

記者許雲凱、馬麗昕、陳偉婷、陳慧敏;主編邱家宜 近期3組總統候選人都陷土地、房產爭議,尤以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賴清德萬里老家議題延燒最久,從9月初至今風波不斷。賴清德曾多次對外說明老家是礦工工寮修繕整建,仍未化解外界疑慮。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黃國昌12月7日開記者會提出航照圖,指控該建物為空地新建;新北市政府12月25日亦發布新聞稿,再用航照圖,試圖說明賴清德老家不是老屋整建,而是2003年於工寮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050

礦區建築合法轉型台北縣府有前例 原規則因升格新北廢止 | 政治 | 中央社 CNA

瑞芳九份、金瓜石地區廢止礦區建築問題,前瑞芳鎮長顏世雄今天指出,當年他與前台北縣長蘇貞昌推動北縣府訂定自治規則,可透過一定程序,讓房屋合法化,這有前例。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312200381.aspx

地方制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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