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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乙方如遲延資金到位視同違約,需罰違約金出資額之
10%,賠償甲方設立及營運之開銷及損失。
第七條 甲方保證月獲利在30%以上,如未達到由甲方
負責賠償。
第八條提議解除合約退出合作須罰解約金出資額之20%給
付對方。
發證券投資備
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Chi-Far Securities Investment Co., Ltd.
2.
第九條 公司之經營操作一切管理與費用由甲方負責。乙方可
以對甲方執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甲方應該立即
暫停該項投資事項,以保障乙方權力。
第十條 其他
1.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
充協議。
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方簽字(投資人)
中華民國
,另行簽訂補
悉依中華民國法定規定辦理。
甲方簽字(投資公司): 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
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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