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務人員用「複審」恢復公務員身分,得跟現職公務人員一樣受到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提出「退休金請求權」?還是對剝奪個人退休所得,退休公務人員得以人民身份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此次重審定位很重要。

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教師的訴願書也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自己答辯給上級機關。.....如果教師處份書是[OO市教育局],訴願書雙掛號寄給[OO市教育局]

公務員的訴願書不用那麼麻煩寄那麼多份(只需要依法、用雙掛號寄給[銓敘部],讓銓敘部自己去答辯給考試院。

今天收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覆如下

施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寄至考試院信箱之電子郵件,收悉。
有關所詢退休公教人員不服重行審定退休給與之處分,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一節。按公
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
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
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614號及第658號等解釋意旨,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
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
金請求等權利。是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由其原公務人員身分衍生而得。故公
務人員於退休後,雖已不具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惟若不服銓敘部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
卹法等年金改革法案,重行審定之退休給與處分,仍得依上開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以
資救濟。以上意見,敬請參考。

敬祝 萬事如意!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敬復
正本:施振鴻先生([email protected]
副本:考試院信箱([email protected]

按銓敘部的劇情,你提複審,請求恢復公務員身分(憲法第18條),就要用當前法律規定辦理,等於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給政府隨時可以刪減你的退休所得。如果我們用「訴願」,提起行政救濟,直指『侵奪人民財產權益,牴觸憲法第15、22條』未來聲請釋憲情況將會改變。

此案涉及到兩個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法:訴求不溯既往,公務人員保障法:要求溯及既往』。無論是複審書或訴願書提出後,他將影響未來集體訴訟與釋憲的判決。不可不慎!!!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0號】定位:『優惠存款制度實乃一項政策性之補助措施』影響後來釋717釋憲案與軍公教年改案。

可以雙管齊下嗎?

只要一提 就是同意用溯及既往方式辦理,只能用訴願書強調不溯既往的退休事實,才是最佳保障。

軍公教奉公守法一輩子誰都沒有不按規定執行。只是當前的定位,會嚴重影響未來,起步不可不慎。

我們面臨的是詐騙集團,如何確保個人的權益,需要認真思考。別人是沒有辦法幫你做決策的。未來若參加集體訴訟,其訴求的目標,對象,銓敘部跑不掉,按他們的遊戲規則,提出複審,成功機會有多少?

對抗惡法 惡政府。與有關單位承辦人函來函去沒有用 一定要研擬一套方案{存證信函+訴願書+行政訴訟+釋憲 {刑事附民事求償提告最有效} 七月一日扣款侵權行為既成{背信+瀆職} 假想敵{被告}是主管機關相關人員 。

(李惠民長官提供請研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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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mark this message contains personal perspective
originally written by Lin
銓敘部官員認為,要看年金改革方案何時實施,實施之日生效,才會有行政救濟問題,但權益受損的軍公教人員,依保障法須於三十天內提出復審。

Opinion Sources

http://www.new7.com.tw/NewsView.aspx?t=03&i=TXT2017061510461216I
向考試院提出行政處分書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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