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Transcript

第 發行人:司革會(法務部司改社團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星期一
司法革命時報第13期
一版院長黃水通好法官是典範 真正司法為民
二版 司法為民主持公道 司法救助三對象
司法革命 時報
地址:台中市西區忠勤街234號
電話:04-23751496
傳真:04-23755621
一瓶院長黃水通好法官是典範 真正司法為民
司法革命任務
盡快速創造民主國家真正主權在民之法治國
無限期清算 司法人員、政務首長、貪官汙吏 貪瀆濫權|
院長 黃水通好法官是典範 真正司法為民展現智仁勇司法救助智為民仁認錯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抗告人 两〇〇
96年度抗字第315號
相對人
本案錯判不生效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關於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部分,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
年度訴字第105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更正為新台幣(以下
同)111萬4031元,而非221萬0225元(原審)85年度重訴
字第412號民事案件,已經民事執行處94年度執字第6966號
執行分配二次,其餘額只有111萬4031元,應以此為訴訟標
的計算裁判費等語。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與第77條之2第1項本
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起訴狀訴之聲明,前段請求為確認:「原
審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412號確定判決,相對人對抗告人甲
○○之損害賠償債權之法律關係因張國華法官涉犯職務上枉
法裁判及教唆書記官言詞辯論筆錄不實登載之重大不法故枉
判之債權不成立。」後段則就原審法院96年度執字第4652號
執行事件分配表聲明異議,主張:「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96
年度執字第4652號執行事件,於96年3月30日分配之分配表
上第3欄相對人之分配額,應更正為0元,將第4欄抗告人丙
○○之分配額更正為111萬4031元。而原法院85年度重訴
字第412號確定判決,係以抗告人甲○○83年10月12日於大
眾申訴公正時報及太平洋日報刊登有損相對人乙○○之名譽
,判命抗告人甲○○給付乙〇〇200萬元,此有原法院85年
度重訴字第412號判決書影本可稽;抗告人主張「因該原確
定給付判決訴訟之標的之前提要件即債權,原告(指抗告人
)主張不成立,被告(指相對人)主張伊債權已成立而有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
訴訟。」(參原審豐簡卷抗告人起訴狀)依其該項主張,抗
告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200萬元。另原法院96年
度執字第4652號之分配表,分配給相對人乙○○之分配金額
為21萬0225元,此有分配表影本可稽(參原審豐簡卷),抗
告人對該分配表提起異議之訴,則抗告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即為21萬0225元。而抗告人以一訴主張兩項訴訟標的
,依上述法律規定,應合併計算,從而原法院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221萬0225元」,依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主
張原法院民事執行處94年度執字第6966號已執行分配二次,
其餘額只剩111萬4031元,應以此為訴訟標的計算裁判費,
顯非可採。至抗告人若認訴訟標的之價額過高,自可依法減
縮訴之聲明。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96 年
2月27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水通
法官古金男
法官鄭金龍
6
召辯五的施乃後
開、院
法表
為 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辯、學各界代表、社會賢達等共一二五人
的改革理念,復於七月六日至八日,邀集
施」(司法藍皮書),揭示「司法為民」
乃於同年三月提出「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
後,有感於民眾對司法改革之期盼殷切,
民國八八年二月翁院長岳生接掌司法院
訊問筆錄
五院及畫、檢、辯、邀集五院及審、檢、
新切法
上列當事人96年度抗字第31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1月6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公開設問。出
席職員如下:
受命法官 黃水通
書記官呂淑芬
通譯王月績
申請素山。
院長勇敢認錯成典範
創世界之最 台灣之光

詳如報到單所載。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法官問
本抗告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7日裁定「抗告駁回」,你於96
年7月10日提起「再抗告」,本院於96年7月16日裁定命於七
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經你於96年7月30日(狀載日期為同年月26日)提出「民
事再請廢鐵晹准所請否則請准訴助景選任律師代理上訴狀」
,本院至96年8月2日仍以你未依限補正為由裁定「再抗告駁
回」,你於該項設定確定後於96年9月6日提出「民事請自
廢誤裁應先就餘額裁繳異議狀」,該項異議狀指出本院前開
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未考量其已於期限內「聲請訴助」,與法
不符,「為此請自廢誤裁否則即表異議」,你所提本件異議
狀之真義為何?是否欲對前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496條規定聲請再審?
抗告人莊茶兆
法官宣示
上筆錄經抗告人當庭閱覽後,簽名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五庭
書記官
受命法官
96年度再抗字第21號
本案錯判不收裁判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人莊榮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再審聲請人
代理人
再審聲請人 TOO
相對人 ○○
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96年8月2日本院96年度抗字第31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等前對本院民國96年6月27日96
年度抗字第31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於同年7月16日裁定
命再審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抗告費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之委任狀,惟因再審聲請人於96年7月30日曾向本院提
出抗告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之訴訟救助聲請,本院尚未審理
再審聲請人前開訴訟救助之聲請,即於96年8月2日還以再審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為由駁回再抗告,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
違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507條聲請再
審,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等因對96年4月24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
年度訴字第105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6年6月27
日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抗告,再審聲請人等於96年7月10
日提起再抗告,因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96年7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抗告人因而於96年
7月30日(狀載日期為同年月26日)提出「民事再請廢鐵碼准
所請否則請准訴助兼選任律師代理上訴狀」,聲請訴訟救助
並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未及審查該訴訟救助之
聲請是否有理由,即於96年8月2日以再審聲請人等人未依限
補正為由,裁定駁回其再抗告,自有未當,本件再審之聲請
為有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廢棄本院96年8月2日之裁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507條、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國96 年11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脛德
法官曾謀貴

華民
法官李平動
30
106年度台聲字第157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慶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4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91年度重
上字第115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反訴之第三審訴訟代理
人,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改選任律師林忠宏(事務所設臺中市○○區○○○○街○○
○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字第115號判決不服,提
起第三審上訴。其於本件第一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
中地院)85年度訴字第41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程序進行
中,依專利法第88條規定對相對人提起反訴,並就其請求中之新
臺幣309,900,000 元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經臺中地院85年度救字
第19號裁定准許,上開准予反訴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反訴之上訴
,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
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
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裁定選任王可富律師為其訴
訟代理人。惟聲請人陳稱:伊與王可富律師間,前因履行契約等
事件涉訟(案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529號),該
案迄未審結等語,並提出該案卷宗節本,準備程序筆錄等件為憑
.淘堪信實,後改選任林忠宏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裁定
如主文。

好法官
華 民 國107 年2 月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方維
法官 魏大喨
法官張競文
法官陳靜芬
法官 周政芳
Past 31 days
Total Visit: 3
There are 0 fact-checking replies to the message
No response has been written yet. It is recommended to maintain a healthy skepticism towards it.
Automated analysis from ChatGPT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這則訊息中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包括以下幾點: 1. 訊息中提到的司革會(司法革命時報)是否為官方機構或合法媒體,需要進一步確認其真實性。 2. 訊息中提到的法官、法院、案件等細節,是否存在真實的法律程序和裁定,需要注意是否有可能是虛構或誤導性資訊。 3. 訊息中提到的地址、電話、傳真等聯絡方式是否正確,以確保訊息的可信度。 4. 訊息中提到的法官、法院的名稱、日期等是否符合實際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
Add Cofacts as friend in LINE
Add Cofacts as friend in LINE
LINE 機器人
查謠言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