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24,大法官釋憲已經說一夫一妻違憲,如果在兩年內,也就是明年的5/24前大家都沒有意見,那法律就自動生效,也是是民法的一夫一妻等字眼要全面廢除。

所以這次公投第12案一定要投下“同意”,立專法給同志,這也等於保障民法中原本的婚姻制度。原因如下:

昨天很多天主教堂提醒大家,說公投12號要投(不同意)這是同運團體製造的假消息,或是不瞭解的人誤解誤傳。沒錯,投同意表面上好像基督徒同意了同志婚姻,其實這是我們被迫,在大法官荒謬解釋下,只好另立專法給同志。無奈的選擇。

12號案如果投(不同意),就沒有立專法的可能性了,按照748釋憲案明年同志就可以結婚了。也就是民法有關夫妻兩性的用語一律違憲。

所以12案一定要投(同意)另立專法。否則關於子女收養依普通民法,被收養的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無人守護…等都會無限上綱。而在明年5/24前,這次公投是可以擋下民法完全被更改的唯一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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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Lin
第12案投不同意比較適合喔。
專法存在的意義,是要有「特別」的保護,但同性婚姻所爭取的婚姻「平權」以及大法官所說的兩者「一樣」,都證明「同性婚姻」不需特別的保護,除非同性婚姻有其他異於異性婚姻的保障!若今天立法院要修專法,也必須要修的和民法裡的「婚姻專章」權利義務一樣,那就要進一步思考,若權利義務一樣,就沒有必要立專法。

而且立專法比較浪費錢喔,立專法比修民法更耗費資源、也浪費你我的納稅金。因為跟「配偶」相關的權利義務多如牛毛,例如:醫療、訴訟、財產等權利,這些權利散見在各種法律中,在立法院也分屬不同委員會。一旦專法並沒有將「同性伴侶」等同於「配偶」,當同性伴侶無法適用「配偶」的權利時,立法者必須一部一部法律提出來檢討這種差別待遇是否合理、必要,這絕對是立法資源的莫大浪費。而尤美女委員提出,現在躺在立法院二讀程序的的立法草案,則只需要修改《民法》的5個條文,因為只要把「同性伴侶」納入「配偶」的範圍,不只不會影響到異性戀夫妻的任何權益,更是對民法或其他法律更動最少的修法方式。民法歷經多次修改,並不影響社會穩定,而立專法並不合適,因此建議修民法。

References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2497457
「專法」和民法的條文
https://www.facebook.com/lawfirmagainstr⋯的意思同婚專法跟民法之間更稱不上特別法與普通/1725636124419743/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84493
保障同婚為何不能立專法? 尤美女專業解析

http://dailyview.tw/Popular/Detail/596
同婚立專法等於歧視?「民法派」與「專法派」到底在吵什麼!

劉珞亦/釋字之後,專法行不行?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大法官在748號釋憲後,贊同同性婚姻已經成為一個定局,但原先同志族群極為反對的「專法」,看似在大法官的釋字裡面有可能會有存在的空間,不過專法真的會合憲嗎? 圖/美聯社大法官說專法可以?大法官在748號釋憲後,贊同同性婚姻已經成為一個定局,但大法官在該號釋憲中最後提及: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2497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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