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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0-09-09A 郵務送達通知書
第二聯 投入信箱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放置本通知書
茲有由 國管署 寄交應送達
2樓
新北市淡水區新民街180巷7弄21號之3
張紀群 君之行政/行政訴訟文書一件
【掛號號碼:617633-102245-17-251000】
於按址送達時,無人收受,依相關法律規定,寄存於
淡水郵局 電話:02-26212054
於113年01月05日12時起3個月(行政訴訟文書為2個月)內
持本通知書及下方附註所示證件前往領取
地址:中正路203號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8:00
※本件已依法辦理寄存送達,啟件)
人不得申請改送其他單位寄存。
:09:00-12:00
(遇公告不營業之假日,停止辦理)
淡水郵局郵務股 郵局送達人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4日
簽章
1000013_2
本通知書共二聯,填妥後,一聯置於應受送達人處所信
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或交由鄰居轉交),另一聯黏貼於應
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
以為送達。
附註:到警察機關 領取訴訟文書 或到郵局領取 行政文書
送達人
送達人注意:
行政訴訟文書 注意事項如下:
1.收件人親自領取者,請攜帶本通知書及附照片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憑簽名或蓋章領取
2.收件人如為機關(構)、公司行號者,除應攜帶機關(構)、公司行號
印章外,並請領取人攜帶本通知書及附照片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於加蓋收件機關(構)、公司章戳後,由領取人簽名或蓋章領取
3.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者,除應攜帶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外,並請代
領人攜帶本通知書、附照片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憑簽名或蓋章
領取。
4.本編號之郵件如已領取,請勿再前往領取,以免徒增往返。
16000箱(1000份) 11.10 210×297mm 第一些模造板. 83 g/m² 第二顆白色牛皮離型轨cm(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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