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報告書,讓承辦檢察官與核發監聽書的法官,都有陷檢院於怠忽職責之處,:數位登入,凡走過必留下數位痕跡,將來都可以追究刑責,均未依通保法第5條第4項規定,警方因政治立場與願景,而提出不實之報告書,讓檢院,未善監督警方行政中立之責,變調成執行監聽辯識系統定位,追蹤在野黨政策與運作,這就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而年金改革政治陳情事件之對象,也從未有危害國安,靠近保護目標之情況,根本不應用重大罪犯方式,定監情狀時,本就依法要主動撤銷,警方用不實的通訊監察書,應追究保防與相關刑事系統,濫用偵辦刑案程序,不當偵察不同政治立場,之違法刑責。

3年前因年金改革現在已全上線,抗議的你,是否就是被了申請為國安?而監控你點線面,聽,定位……
https://youtu.be/TPJNkF_w0Cw

警署砸5億監控通訊APP 遭質疑全民監控│中視新聞20171103

各式各樣的犯罪,現在都透過通訊軟體聯繫,要躲避警方查緝,警政署編列五億預算,3年內要將監控系統升級,從手機電話監聽擴展到通訊軟體,未來甚至連手機定位都能即時掌握,但遭外界質疑是不是全民監控,但警方表示,只有特定嫌犯才會遭鎖定,還得向法官聲請監聽票,不會侵犯到民眾的隱私權。⊕熱 門 節 目⊕ 《了解與互信 兩岸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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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電話在符合某些法律要件下得以監聽:
1.重罪原則:所偵辦之犯罪必須是通保法第5條第1項涉縑觸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其他所列舉之重罪。
2.必要性:必須偵辦犯罪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調查證據者,並需符合最小侵害之比例原則。
3.關聯性:所欲申請監聽之電話,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4.令狀原則:類屬刑事訴訟法之強制處分,必須由法官核准後,發給通訊監察書才可辦理。
5.事中監督:執行機關要提交期中報告供法官審核,是否准其續聽。
6.事後監督:通訊監察結束後,應立即敍明受監察人之姓名、住(居)所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

因為科技日新月異,智慧手機與 App 問世以後通訊漸漸轉往各種網路服務。人民有監督政府不當權力擴張的義務,監聽在某些重大犯罪例如綁票案絕對有其必要,但若因為設備不足以監聽到新世代科技造成遺憾發生,那也會危及安全。

我們應該關心的並不是監聽的技術本身,而且通訊監察法是否不當更動或濫用,例如為了監聽某人,故意利用其他事件申請監聽,不當使用監聽資料,這才是真正應當監督的部分。

Opinion Sources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171103/PKRSP3Q4EMOPICJKHLHH76C4XM/
通訊監察法
https://www.mjib.gov.tw/EditPage/?PageID=4a21882a-dc99-45d8-ac27-f359c484b318

警署砸5億 監控通訊App | 蘋果新聞網 | 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為打擊毒品與詐騙,警政署規劃花近5億元推動「新世代行動網路App偵查相關系統中程計劃」,建置4G監察功能,藉以截取犯人手機資訊和位置,新計劃授權警政署與調查局控制五大電信公司的用戶,引發朝野立委與民眾齊批變相監控,「把全民當犯人」。警政署則稱,科技偵查及通訊監察本...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171103/PKRSP3Q4EMOPICJKHLHH76C4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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