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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SophHSIEH
*台灣法律中只有明文規定「定金」,但簽約時如果寫訂金,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在中國才有不同:在中國,「訂金」無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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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有關定金的規定,是第249條: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分。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元貞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顏紘頤:無論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只要雙方的約定與民法第249條有關定金的規定相符。其法律效果會是,買方付了定金後,因為自己個人的理由(可歸責於買方的理由)而不履行契約,無法要求返還定金;如果在買方給付定金後,賣方因為自己個人的理由(可歸責於賣方的理由)而無法交付成果,買方就可以請求給付相當於定金兩倍的錢。

References

TFC: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5308

【部分錯誤】網傳影片「交的定金還是訂金,如果寫錯了,一分錢都退不回來」?

一、台灣法律僅明文規定「定金」,而無「訂金」之規定,但簽約時寫的是「訂金」,其法律效益與「定金」相同。 二、專家說,在中國,「定金」和「訂金」的法律內涵確實不同,「定金」為擔保形式,除非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合約,否則不得要求返還;而「訂金」並無法律效力。 三、專家建議,「訂金」並非法律名詞,在中國擬定合約時,要寫為「定金」,才能有法律保證。傳言稱「民眾使用訂金一詞可以拿回款項」,並無法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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